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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办培训机构禁称“学院”
(转自京华时报2007年8月1日A07版)

  本报讯(记者张灵)今年9月1日起,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取名时均不得冠以“××学院”字样。昨天,市教委下发通知,首次对民办培训机构名称进行规范。

  按照要求,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,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。名称一般应为“××培训(专修、研修、自修、补习、辅导)学校或中心”, 不得称做“××学院”,名称前还须冠以“××区(县)”的字样。

  同时,新规定还提高了民办教育机构注册资金的门槛。开办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机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50万元,其中有20万元为风险资金。而过去仅要求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-50万元,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实际确定具体数额。

  在教学硬件配备上,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校舍面积应不低于500平方米,比以往提高了200平方米,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%,而且不得使用居民住宅、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。举办计算机专业培训应具有至少40台新型号的计算机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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